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15〕32号)

【打印】 发布时间: 2016-0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以下简称“新目录”)为准。对额定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容积小于30L的压力容器等,因其未列入“新目录”所定义的锅炉、压力容器范围之内,其制造单位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其制造过程也不需要经过监督检验。

2.压力管道的定义、范围以及相应的制造许可要求,按照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关于承压部件的制造监督检验

1.单独出厂的锅筒(含启动分离器、汽水分离器)、集箱(含减温器)、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炉胆、水冷壁及其他受热面组件等锅炉承压部件继续按照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单独出厂的锅炉下脚圈、锅炉管板等锅炉元件,不需要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2.单独出厂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等,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制造、组焊,下同)单位按照外购件进行质量管理;原则上对具有焊缝的锅炉压力容器用封头、球罐用球壳板和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压力容器用换热管束应当实施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注明监督检验的要求,当上述元(部)件未能在原制造单位实施过程监督检验时,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相应监督检验。

3.监检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时,不应再对已经实施过制造监督检验的承压部件重复进行监督检验和收费。

三、关于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

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在压力容器安装许可项目取消之前,仍按照《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的规定执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