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程序(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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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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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考核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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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办法》和《规则》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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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考试机构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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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理论知识60分合格,实际操作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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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报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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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考生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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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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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接报考的人员,可以到考试中心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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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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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满18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受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专业技术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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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I、II类锅炉司炉工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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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条件由考核大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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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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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质检总局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的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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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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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要求的统一格式向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律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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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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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汇总表》(见附件2)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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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裁好贴在《申请表》背面上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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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同版近期)1张,背面用圆珠笔写清姓名并用曲别针别在《申请表》左上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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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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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按要求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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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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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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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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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须具备符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的场地、设备、辅助设施,满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场地必备条件》(见附件3)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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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具备所申请考核种类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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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具备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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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具备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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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做好如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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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培训机构应对申报者的基本条件(资料)进行事先确认,只能招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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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训机构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流程表》(附件4)后送达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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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内容,对学员实施正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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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达到考场需求,每个考生颁发准考证(附件5)。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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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培训机构根据实考人数备好《实操考核记录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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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培训机构缴费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需提供A4纸打印的考试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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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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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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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中心由专人在特检中心一层业务大厅办理考核工作的收审资料、收费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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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考试中心负责人。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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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考试时间,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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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考试中心负责人确认考核项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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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考核项目的责任人负责具体安排和实施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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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到考核申请受理通知单和审批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流程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考核时间、地点、考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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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后,应至少于考核日期前3个工作日通知考评人员,考评人员接到通知并确认参加考试的必须按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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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卷封装工作应在考试当天前2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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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评人员应提前1日领取封装试卷和《考核记录表》(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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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考评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机构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试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实际操作考核由考评人员根据评分细则当时给出成绩(考试中心为考评人员制定相应的评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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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评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由考试中心指定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试卷的评阅和《实操考核记录表》的整理,在5个工作日内(焊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后,将考核结果送达负责考核项目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考核项目工作的责任人接到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与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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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考核工作的责任人应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其考核工作的情况;要对考核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考评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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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行政许可及证书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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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制证和证书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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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试结束后,经考核各项目责任人审核及考试中心负责人复审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中心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将考试结果通过网络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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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考试中心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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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缴费和证书颁发工作在特检中心一层业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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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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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免费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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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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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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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对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可延长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4年。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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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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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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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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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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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复审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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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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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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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年龄不超过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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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在相应考核大纲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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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没有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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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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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考试中心应当场对申请人上报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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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当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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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重新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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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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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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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样式、证书编号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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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由北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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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自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地方,按本程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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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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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
| 附件1:考核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