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专业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从而对北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于2006年9月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筹备成立北京市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下设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两个分技术委员会(标委会组成名单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标委会挂靠在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2006年12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京质监标发【2006】510号”文的形式批准成立了标委会。

(一)、北京市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北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特种设备标准化工作,特组建北京市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本市特种设备领域内,从事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市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四条 标委会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订、修订、复审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提出本专业制订、修订和复审地方标准的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负责对本专业范围内地方标准的草拟和参加地方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进行定期复审,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第九条 协助承担地方标准草拟、修订工作的部门或单位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指导或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本专业范围内的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进行审查,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

第十二条 接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意见收集及咨询工作;承办与本专业标准化有关的活动和其它技术工作。

对已实施的本专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提出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四条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采用国际标准情报咨询工作。受有关部门委托,参加采用国际标准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标委会由10~2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2人。标委会下设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两个分会,各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名,秘书1人。可聘请标准化工作专家担任顾问委员。

第十七条 标委会挂靠在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秘书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协商推荐,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应认真完成标委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会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要认真学习标准化法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标准化工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免去该委员的意见,并另行推荐委员人选,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和本市特种设备的发展情况,提出有关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和复审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复审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按委托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的分会具体承担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等工作。

标准制定、修订、复审工作完成后,由分会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本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会后应有书面报告,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来源有: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的补助;

2、标委会的技术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经费由挂靠单位立账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标委会会议和活动费用;

2、标准编写、审查费;

3、向各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4、试验验证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合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标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九、已实施标准:

1、DB11/T 1161-2015《电梯节能监测》

2、DB11/ 1093-2014 《液化天然气汽车箱式橇装加注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

3、DB11/T 180-2010 《工业锅炉系统能效监测与评定 》

4、DB11/T 857-2012 《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使用与定期检查要求 》

十、在编标准:

1、地标《电梯应急救援及应急照明系统》

2、地标《北京市高风险电梯安全评估》

3、地标《氨制冷装置压力管道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

4、国标:《热处理金相检验通则》